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
(一)各新发起的学生社团由其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生社团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a) 筹备申请书;
(b) 章程草案;
(c)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d)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名称、活动场所;
(b)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c)学生社团类别;
(d)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e)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f)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g)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h)章程的修改程序;
(i)社团终止的程序;
(j)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社团试建,试建期为六个月,六个月内接受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院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试建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核实与查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上缴至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款、资助,必须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每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