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