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院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条 各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详实的填写活动情况,若发现虚假内容,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交院团委审批。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 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共青团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