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 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者,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填写损坏或丢失单。丢失仪器设备原价赔偿。故意损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
2. 不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按原价的50%-100%赔偿。如经修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3. 将公物窃为已有,除上缴公物外,禁止使用设备;如是学生则取消实训资格,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4. 损坏或丢失公用仪器设备,又无人承担或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人赔偿。
5.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实验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主任认定后,向学院总务报告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6. 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仪器设备,由此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